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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卖公房 司法如何断

发布日期:2016-10-19 08:56作者:汪晓强来源:审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李某系某国有企业职工,八十年代初期,单位分给其夫妇几间公房,当时,房子由夫妇二人带着孩子住在里面。二零零三年,李某在妻子去世后将单位的公房卖给冯某,冯某及家人购房后就一直住在该房内。近年,该地块列入政府征收范围,面临着拆迁安置补偿。因房屋补偿安置价格很高,李某与冯某为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及家人多次找冯某要求协商处理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所在社区调解组织也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事宜,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李某一纸诉状将冯某告上法院,以房屋系其单位直管公房,自己无权处分和未经同住人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冯某则辩称买卖房屋系双方真实意思,被告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居住十几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原告因房屋拆迁利益较大,想反悔,违反诚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该社区,通过基层组织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勘察现场、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但均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无效。嗣后,通过开庭审理和庭后背靠背调解,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协议。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和转型时期案件在有关国有企业存在的普遍性,承办法官将案件提交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集体讨论,最终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法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