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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报告(2016年)

发布日期:2016-10-27 09:18来源: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材料(3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928日在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必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法院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通过创新审判工作方式,积极推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妥善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区乃至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

2014年,《行政诉讼法》时隔24年后重新修订,确立了多项新制度。随着201551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以往大幅增加,2016年截至7月底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了2015年全年的受案数,创下了历史新高。

2014-2016年(截至8月底),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为45件、46件、54件,主要类型有不服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不服工伤认定、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拆迁管理行政许可、工商管理行政登记、房屋管理行政登记、房屋征收补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等。所涉行政执法领域13个,涉及25个行政机关。

我院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努力做到公正审理,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审结的4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件,判决维持17件,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法9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裁定准予撤诉13件,其他1件。共上诉31件,其中二审维持28件,改判2件,发回重审1件。2015年审结的46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1件,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法6件,裁定驳回起诉7件,裁定准予撤诉6件,其他6件。共上诉25件,其中二审维持24件,改判1件。2016年(截至8月底)审结的31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9件,裁定准予撤诉2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共上诉8件,目前二审审结6件,均维持我院的裁判。2014年以来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3%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基本情况

我院在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同时,还依法受理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些案件必须首先经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我院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严格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违反行政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求行政机关撤回申请,拒不撤回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2014-2016年(截止8月底)我院受理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各类非诉行政案件分别为45件、22件、17件,主要类型为房屋拆迁、房屋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工商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等。2014年以来,有2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审查因不符合要求,由行政机关撤回申请,从而体现了司法审查的严肃性。

为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执行新模式,我院按照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法院裁决;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模式,在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非诉审查中,既积极依法支持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又注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人员整体素质

我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在当前各类案件审判任务非常繁重,尤其是民商事等业务部门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始终保持行政庭能组成一个合议庭。该庭三名审判员均为大学本科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在35岁到48岁之间),他们的好学钻研精神以及开拓创新意识,也为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该庭2015年被安徽省妇联授予“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近年来,我院行政审判工作不论从案件数量和质量上,在全市法院质效评比中排名均名列前茅。其中原告倪进宝等五人诉被告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省高院“三精”工程评比活动中被评选为优秀案件。

(二)加强对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对辖区内的行政机关积极宣传、培训

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我国的行政诉讼有了很大的变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加强自身对新法学习的同时,我院还通过与区法制部门联系,组织区直属十五个机关部门单位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活动。行政庭的法官还通过上门举办讲座的形式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受到了欢迎和好评。

(三)妥善协调化解调处行政争议

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时,我院行政审判人员便对案件前期介入,与被诉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协调、沟通,使得部分争议在案件审查阶段就得到解决,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对必须通过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我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及时予以立案。在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的接触,把握其真实的想法,拿出解决争议的方案与双方及时沟通、协调,力求使双方的争议圆满解决。2016年以来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我院法官的妥善协调而和解或撤诉的21件,调撤率目前已经超过50%,在实质性解决和化解行政争议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在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彼此交流经验、分享信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院在全市首创了“司法与行政互动”微信群。该群由我院行政审判法官和区政府及直属机关、各公共服务中心、辖区内部分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法律教学的部分高校教师及新闻媒体记者共同组成。通过便捷的互联网,搭建了法院、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学界沟通联系的新平台。行政机关同法院工作人员在群里对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对新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在微信群上发布。微信群的设立为大家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学习资源,获得各行政机关的好评。

(五)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6年年初,我院在全市首次公开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运用明晰的数据和统计图表,对2015年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数量、类型、特点,以及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等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建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是我院强化行政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服务的工作创新。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发布,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善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针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比如相关部门法已经明确了工作职责,而被诉行政机关却以本省、市尚未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为由,推脱履行法定职责。2、行政程序违法。如行政文书未能依法送达、作出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期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合法等。3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失当。如行政处罚过重,有失公允。4、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为。5、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部分行政机关因审查不严对证据的采信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6、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如:芜湖市政府作出的《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的决定》颁发后,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已不具备对辖区内房屋拆迁作出裁决的职权情况下仍作出行政裁决。

我院针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2014年以来,共提出司法建议11条,其中有1条建议引起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情况向我院及时反馈;有7条建议为被建议单位采纳,对于指导和规范该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三、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趋势明显

随着20155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我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较以往大幅增长,行政诉讼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行政审判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不断加大。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较以往有所好转,但出庭应诉率仍然很低。2014512016731,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为20件,出庭应诉率为23.8%。在我院主要出庭的行政机关为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民政局、芜湖市医疗保险中心,且均为副职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三点:1、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不重视;2、省、市级政府也未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出强制性规定;3、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存在畏惧心理。

(三)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下降,主动纠错案件数有所上升

我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但也不简单的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形式结案。而是一方面了解原告的真实诉求,另一方面对如何化解发生的行政争议对双方依法进行指导,让原告合理的诉求得到支持,让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从而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行政诉讼滥诉现象显现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行政诉讼立案的门槛降低,部分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乃至信访等途径未达目的后,把行政诉讼作为实现其利益诉求或表达个人情绪的途径,希望行政机关在不堪重负或不胜其烦后满足其要求。表现为:一是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起诉权。起诉人及家庭成员围绕拆迁、征收反复向政府、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街道等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拆迁、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多个环节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诉讼过程中滥用诉权。在诉讼程序中实施各种非理性手段,如利用核对当事人身份、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以及公民代理资格审查、申请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扰乱庭审秩序。以上滥诉、无理缠诉现象,给行政、司法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打铁先得自身硬。行政审判是以法规权的审判,行政审判法官能否适应、胜任日益复杂的行政审判工作,是搞好行政审判的关键。行政审判工作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广泛,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教育培训和开展理论调研显得尤为重要。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必须注重新业务、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同时及时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并转化为理论研究成果,为开辟我院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今后,我院的行政审判工作需做好以下六个方面:1做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后的人员配置、业务指导和制度建设工作,确保集中管辖后案件审理质量不降低。2、落实新法规定的维权与监督的司法宗旨,积极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强化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决。3、大力提高办理诸如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附带民事争议、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的司法能力。4、狠抓办案质量,多出精品案件,提高行政审判的质效。5、联合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年度专题项目调研,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阶段性难题。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相信随着行政诉讼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我院对《行政诉讼法》的坚决贯彻实施,我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必将为我市、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