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将苹果手机遗忘在本市某商场卫生间,后利用手机定位功能寻找至本市镜湖区某房屋中介处,后因怀疑该中介工作人员胡某拿走手机,被告人滕某、黄某、刘某某便向胡某索要手机,继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滕某、黄某、刘某某殴打胡某,导致胡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滕某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胡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滕某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