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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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手机一言不合就动手 没找回反倒赔钱又受刑

发布日期:2016-11-01 10:04作者:张震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1028,镜湖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滕某、黄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将苹果手机遗忘在本市某商场卫生间,后利用手机定位功能寻找至本市镜湖区某房屋中介处,后因怀疑该中介工作人员胡某拿走手机,被告人滕某、黄某、刘某某便向胡某索要手机,继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滕某、黄某、刘某某殴打胡某,导致胡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滕某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胡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滕某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