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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引争议 镜湖法院公正判决定纷争

发布日期:2016-11-25 15:22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1942年,李老出资购买了位于芜湖市东河街的21间相邻房屋,之后李老携其家人居住在该处。1952年,李老的大儿子李一将上述房产中的部分(A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1954年,李老将上述房产的剩余部分(B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1958-1959年期间,AB两处房产被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范围,并确认将B处房产收归国有,将A处房产中部分房产(C房产)供李老、李一、李二(李老的二儿子)共三户居住。后李老、李一相继去世。2008年,该留房C房产被纳入芜湖市古城改造范围,李一的子女与建投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李老的其他子嗣对此提出异议,遂诉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C处房产。

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登记在李一名下的C房产,究竟属于李一个人所有,还是李老和李一共同所有。

法院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证据认为:AB两处房产经李老申请被共同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范围,该C处房产系针对原A、B两处房产的改造处置,故虽该留房登记在李一的个人名下,但仍属于A、B处房产的原权利人即李老、李一所有。据此,法院认定诉争C处房产作为李老、李一两人的遗产(各占50%)予以分配,各子女按照其享有的份额依法继承。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