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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责任比例难认定 镜湖法院法官用心巧化解

发布日期:2016-11-03 08:20作者:汪晓强、朱寅来源:审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患者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即火化导致医院责任比例认定困难,先后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去甚远。但是经过镜湖区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这起棘手的医疗纠纷在1025日被成功化解。

20154月某日,患者虞某因突发下腹痛5小时赴当地某三甲医院(甲医院)妇科急诊就诊,后由妇科转至外科会诊后诊断:腹痛待查,给予临时补液抗感染治疗。补液结束回家后病情未缓解,于次日1010拨打120送至当地另一三甲医院(乙医院)急诊就诊,经检查后,初步诊断:1、休克2、弥漫性腹膜炎3、腹腔内出血,并收入住院。同日1144经手术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甲医院接诊后,医生只做了常规检查,在患者强烈要求住院的情况下,接诊医生以床位紧张不是大病为由拒绝,最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应对患者虞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患者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即火化,审理中,法院委托诸多鉴定机构鉴定过错及参与度比例,鉴定机构均以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为由不予鉴定,案件长期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又多次咨询有关鉴定机构,最终委托至当地某家鉴定所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是:甲医院在对虞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责任。后甲医院对该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又再次委托至外地另一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为20%-30%。两份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差距很大,法官如何采信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实体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为彻底化解本起医疗纠纷,承办法官从衡平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医患双方反复沟通和磋商,最终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起棘手的医疗纠纷案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