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越来越多地鼓励人们使用网银、POS机等自助服务工具,从而减少柜台工作压力。但是,POS机使用中有时会出现不及时到账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王某误以为POS机未转账成功,但从交易明细清单中的交易金额可以看出,实际该7笔转账均已成功,故判令王某立刻返还5万元。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法院,后市中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