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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装玻璃门影响邻居通风采光被法院判决拆除

发布日期:2016-12-15 10:00作者:张彬彬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公共走道能否独自占用,如果侵害别人权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10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公共走道私装玻璃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

原、被告是邻居,门前是一条公共走道,楼道尽头有两扇窗户供该层居民通风、采光之用。被告为了个人方便,将自己所有的走道尽头四间房屋用对开玻璃门封起来,并上锁。玻璃门造成原告无法靠近窗户,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等。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拆除公共走道上的玻璃门,但被告均未理睬。因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被告门口的走道是共有部分,不是被告的专有部分。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用玻璃门将走道尽头封闭,不仅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风、采光,而且影响了其他业主对该走道的使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其私自安装的玻璃门。

法官提醒: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