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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刹致老人骨折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6-12-15 10:01作者:张彬彬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642472岁的芜湖市民宣大妈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司机紧急刹车受伤,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现宣大妈将公交公司与公交车驾驶员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8245元。121,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在公交车还没到站且车内有很多空位的情况下就站立起来,恰巧遇公交车避让他车紧急制动,才发生磕碰。磕碰发生后,原告拿着塑料袋很顺利地下车,并没有告诉任何人说自己受伤。同时,原告在事故发生大约5个小时后才去医院就诊并向交警反映其乘坐了该公交车,其受伤不一定是在公交车上发生的。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公共交通工具,负有安全及时运送不特定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此,公交车在正常营运期间,公交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公交公司的司机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在车内磕碰。公交公司虽认为原告的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但依据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原告的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公交车监控视频等证据,可证实原告129分乘公交车发生磕碰,当天1529分住院,从磕碰到入院仅3个多小时。同时,当日所做的X片显示原告“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处挫伤,伤情符合在公交车上身体部位受伤的状况,据此可以证实公交车紧急刹车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驾驶员在开车时因避险而采取紧急制动,其本身无重大过失,因其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本案的伤害后果,应由公交公司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公交车未到站且空余座位较多的情况下离开座位站立,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损害结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公交公司承担余下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4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