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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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提价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6-12-26 15:51作者:徐晨来源:审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自今年9月份以来,我市房价飞涨,这让之前已经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的市民犯了难:面对业主毁约、临时涨价,究竟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114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8月,高某通过中介购买了张某的一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89.8万元,买方需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首付款34.8万元(含定金)。合同签订当日,高某给付张某定金3万元,中介收到高某实际支付的中介费7200元。201698,高某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审批正式通过,支付评估、担保等费用7000元。然而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张某提出因房屋价格上涨,要求买方在原来合同约定的价格基础上增加5万元,买方不同意,因协商未果,致使合同未能履行,最终诉至法院。原告张某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判令自己不再退还3万元定金。被告高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同时要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卖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同意解除合同,故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出因房屋价格上涨要求买方增加购房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于合同的不能履行负全部责任,故张某请求在解除合同后不予退还高某定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张某应当双倍返还高某定金6万元;同时,由于张某违约行为,导致高某支付房屋评估费等费用7000元,对于该实际损失张某应当予以赔偿。中介费高某虽然实际支付,但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当退还,高某支付的中介费7200元可以要求中介所退还,故对高某请求张某赔偿该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某要求张某赔偿房屋增值损失82000元,因该损失存在不确定性且无法估量,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大家,无论房屋价格涨跌与否,一旦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