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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查期间再次醉驾 糊涂胆大司机终受刑罚

发布日期:2016-03-17 09:07作者:戴晴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尽管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对饮酒驾车的查处力度有所加强,大多数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最终必受严惩。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竟然在醉驾被查期间再次醉驾,两次触碰法律底线,结果付出了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代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査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晚8时许,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镜湖区长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与天门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故公安机关于10月12日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不料,被告人受罚后却不知悔改,竟然在被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无证驾驶并再度犯案。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査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再次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鸠江区二坝镇二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仍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醉酒驾车被查出后仍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再度醉驾,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故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安全口号,更是一道法律底线,广大市民切不可以身试法、大胆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