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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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艺人肖像 商家侵权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6-03-02 08:19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在当前市场经济中,明星代言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已司空见惯。但某些商家出于盈利目的,往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姓名以吸引大众目光,一旦被诉侵权则难逃法律责任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林某系知名艺人2015年,被告甲公司在其经营的商铺悬挂林某的照片及真人卡通画为其做商业宣传。由于海报摆在卖场的明显位置,且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原告林某申请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保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林某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结合被告甲公司在商铺摆放照片、海报等综合情况,可认定被告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林某的肖像权据此判令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5万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被告甲公司已按判决内容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