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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不慎惹麻烦 盲目担保成被告

发布日期:2016-03-30 11:41作者:桂亚运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金融机构除要求借款人以财产设定抵押外,有时还会要求提供收入稳定的保证人出面担保。借款人的亲朋好友往往成为保证人的首选,他们多碍于情面,盲目签字,往往给自己惹上麻烦。镜湖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柴某、王某因购车需要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7万元,他们的朋友医生许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柴某、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一直无法联系。银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柴某、王某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等义务,并要求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某开始觉得自己无辜,因为当时签字时,其朋友告诉他签字仅是配合履行手续,不需承担风险,现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银行要求其承担责任让他成为了“受害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柴某、王某偿还贷款本息,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某这时才为自己的贸然担保而悔不当初。

为此,法官提醒人们在为他人担保时,应谨慎行事,不能轻易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即便为他人担保,也一定要量力而行,了解他人的信誉状况及还款能力,同时也要了解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性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千万不要因为“只是简单的签字、履行手续”而惹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