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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骨灰安葬起纷争 法院判决释明促和谐

发布日期:2016-03-31 08:24作者:石冉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争夺死者骨灰安葬地,死者父亲竟与死者妻子发生了诉讼。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安葬权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原告是死者徐某的父亲,生活在芜湖;被告是死者徐某的妻子,生活在合肥。2012年3月7日,徐某因病去世,其骨灰一直存放在合肥殡仪馆。原、被告为徐某安葬事宜进行了协商,后被告将徐某火化证明复印件交给了原告。2012年6月6日,原告凭火化证明复印件在芜湖为徐某购买了墓地并预交了定金,墓穴申请书写明徐某下葬时间为2012年冬至。2013年4月24日,被告在合肥市也为徐某购买了墓地。现双方都要求将徐某安葬在自己所在的城市,遂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逝者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对徐某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关于徐某的安葬地点,法院判决确定暂在芜湖进行安葬,理由如下1、被告一直持有安葬所需的证件,原告取得了火化证明的复印件,并据此复印件购买了墓地,说明双方曾口头协商确定安葬在芜湖,否则,原告不会持有该火化证明的复印件;2、原告现年岁较高,安葬芜湖便利于原告行使祭奠权,而被告及其子相对较年轻,出行相对方便,且基于原、被告均在两地购买了墓地的情况,被告将来仍可变更安葬地点。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徐某在芜湖安葬相关事宜。法院在判决中同时释明:原、被告都是徐某的亲人,徐某的死亡给双方均带来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双方应该协商确定好逝者安葬的一切事宜,这样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该判决在上诉期间内,被告便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体现出了对长者、对逝者的极大尊重,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