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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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占竟砍人 被告人赔钱又获刑

发布日期:2016-05-16 15:50作者:张震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王某因自家小区停车位被他人占用,在质问对方过程中双方话不投机发生打斗,盛怒下的王某竟持刀伤人。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某驾车回到小区后,发现自己的停车位被他人占用,遂通过小区保安找到被害人吴某,质问吴某为何占用其车位,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吴某殴打了王某,随即被他人拉开。随后,王某再次与吴某发生争执,失去冷静的王某竟然从其汽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钢刀将吴某砍伤。经鉴定,吴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九万元,取得了吴某的谅解。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