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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驾驶电动车酿惨祸 镜湖法院敲响安全警钟

发布日期:2016-05-23 10:17作者:程操红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两少年驾驶电动车追尾公交车,造成电动车后座上的少年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此案惨痛的教训令人警醒。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72613时,16岁的王某与15岁的同学吴某同乘一电动车,途中尾随并碰撞到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造成王某以及后座的吴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吴某受伤后被送往弋矶山医院,经诊断为脊髓损伤、四肢瘫、肺部感染、呼吸衰竭。2016年又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吴某被重症监护多日,仅医疗费就支出311937.93元。病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因遗有四肢瘫,吴某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另据交警部门认定,驾车的王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吴某1435052.64元;公交公司赔偿吴某490501.26元;保险公司赔偿吴某120000

一纸判决并不能挽回伤者的健康,花儿般年纪的吴某因高位截瘫需终生与病床为伴,其父母又将承受多大的打击?而另一个少年的家庭将陷入巨额赔偿的深渊,不知何时才是出头之日?一场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摧毁了本应幸福美满的两个家庭,也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本案主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电动车驾驶员引以为戒,主动配合芜湖市交警部门当前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整治行动,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注意谨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行车环境。

 

相关链接: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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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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