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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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欠条系伪造 鉴定之后原告却失联

发布日期:2016-05-26 17:04作者:欧阳媛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一起历时5个多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在镜湖区法院尘埃落定,承办法官长舒了一口气。

王某和陈某同是芜湖市瑞丰商博城的个体经营户,2015129日,王某将陈某诉至镜湖区法院称:2015年,陈某从自家店面拿走各种毛巾钱款未付,并出具了70000元欠条和443元的销货清单各一张,上面均有陈某的签字,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陈某一直未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第一次庭审中陈某认可443元的销货清单并已支付该款项,对于70000元的欠条,陈某提出异议:自己曾向王某出具一份1800元的欠条,本案欠条中“欠货款共计70000元整”的字迹系王某在1800元欠条空白处添加所写,本案欠条系王某伪造。故陈某申请对该欠条中的内容与落款两部分文字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作鉴定。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欠条内容形成时间晚于签名时间(时间间隔大于三个月)。

第二次开庭时王某“消失”,原告席上空无一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经济行为的常理,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和鉴定费均由王某负担。

本以为案件到此结束,但是自从法院向王某送达鉴定意见书后,王某就与法院失联,经法院多方寻找均无果。陈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多次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其释明其中法理,并让其带领法警亲自去寻找,最终虽然没有找到王某,陈某认为法院的判决和做法为其讨回了公道。

这起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件,因为证据真假难辨,增加了办案成本,消耗了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在此也呼吁大家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信守商业信誉,绝不能投机取巧、瞒天过海,否则到头来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