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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沐俊霏诉被告徐烨春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6-15 19:4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秦山成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沐俊霏和被告徐烨春于201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430日在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129日生育一女,取名徐圣迪。原、被告经恋爱结婚后,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不和,矛盾突显,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对婚生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女徐圣迪由原告行使监护权,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到徐圣迪18周岁止(如需完成后续学业,则应支付至学业之日止);4、请求依法平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投资50万元经营的弋江区鸿汇城B3YOYOPARK淘气堡游乐场,恒昌财富12万元理财存款(全部归女儿徐圣迪所有)。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5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915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沐俊霏,女,19851031日出生,汉族,本科,三山区政府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国货路361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8510311721

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徐烨春,男,1984123日出生,汉族,本科,芜湖市恒昌财富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德邑风尚5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8401231011

委托代理人:张信贤,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书记员:原告、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原告:无

被告:无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吵闹、随便走动、不准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像、照相;

五、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六、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

七、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员,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沐俊霏诉被告徐烨春离婚纠纷一案。915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首先由原告出庭人员报告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和授权范围:

原告:沐俊霏,女,19851031日出生,汉族,本科,三山区政府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国货路361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8510311721

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徐烨春,男,1984123日出生,汉族,本科,芜湖市恒昌财富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德邑风尚5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8401231011

委托代理人:张信贤,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员: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秦山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书记员张贤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民事起诉状(略),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女徐圣迪由原告行使监护权,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到徐圣迪18周岁止(如需完成后续学业,则应支付至学业之日止);4、请求依法平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投资50万元经营的弋江区鸿汇城B3YOYOPARK淘气堡游乐场,恒昌财富12万元理财存款(全部归女儿徐圣迪所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我方不同意离婚,孩子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50万元是被告找他父母借的钱,现在已经停业,没有余钱。12万元理财存款是事实,归女儿所有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离婚。

被代:同意。

审判员:各自谈一下各自意见。

被代:我方想抚养孩子,因为孩子的爷爷奶奶很想要孩子。

原:孩子一直随我生活的,且对方及其父母对孩子不是太关心。

被:原告一直不同意我把孩子带回我父母家让他们看看孩子,不是我不尽父亲的义务,而是原告不让我尽这个义务。如果孩子由我来抚养,所有的费用都是我的,我也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而且原告的工作时间固定,也不便于抚养孩子。

原:我不同意被告抚养孩子。

原代:原告是由市教委借调到三山区政府的。

审判员:鉴定双方分歧较大,本庭暂不主持调解。下面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代: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居住证明,证明主体资格和夫妻关系

被代: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代:没有证据

审判员:陈述婚姻状况。

原:原、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430日在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129日生育一女,取名徐圣迪。

被:不是经人介绍相识,是在网上认识的,其他都是事实。

原:我们确实是在网上认识的。

审判员:婚前婚初感情如何?

原:婚前双方感情还好,婚后因双方三观不同,吵架比较多201598日双方分居至今。

被代:婚前双方感情还好,婚后小吵小闹,性格不合,三观不同,双方是从201598日分居至今。                                   

审判员:关于婚生女抚养的问题,双方是什么意见?

被代:如果孩子归被告抚养,被告就同意离婚,如果孩子不归被告抚养,就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只是三观不同,但并没有本质的矛盾。

原代:要求原告抚养孩子。

被代:如果由我方来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可

审判员:双方月收入多少?

原代:4000元左右。

被:3000元左右。

审判员: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

原代:双方投资的淘气堡游乐场,如果如被告所述已经处理掉,就不要求分割,但被告要陈述钱款的去向。恒昌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理财款12万元本金,当时办理的由被告名字办的,要求依法分割,这个款项来源是女儿的红包,现要求包括本金和收益都归婚生女徐圣迪所有。

被:淘气堡游乐场已经卖掉了,价值6000元。12万元的理财是分两笔存的,2万元女儿红包,10万元是我们双方的钱,这钱确认给女儿所有,我认可。

原:淘气堡游乐场卖掉所得的钱就放弃了。

审判员:双方有无存款、债权债务?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判员:现在宣读法庭辩论规则:

(一)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议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进行。

(二)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三)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顺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需要继续辩论的,可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的内容。

审判员:请原、被告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更有益于孩子的成长,因为原告本人就是教师,工作相对稳定,文化程序较高,原告父母均是教师可在家全职帮原告照顾孩子。

被代:我方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并没有大的矛盾,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多包容对方,是可以好好生活,无论双方有无过错,孩子是无无辜的,双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多包容对方的缺点,才是最好的。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致法庭无法主持调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原、被告出庭人员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