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孙玲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戴晴晴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曹先雷在芜湖市五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12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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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先雷在本市张家山小吃一条街上,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开的便利店内现金人民币50元和一些食品。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10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9:38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一年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书记员: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储存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审判管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本次庭审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若干规定》的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下面核对被告人姓名身份等情况。
审:姓名?
被:曹先雷。
审:性别?
被:男。
审:出生年月?
被:1983年3月17日出生。
审:公民身份号码?
被:340207198303170032。
审:民族?
被:汉族。
审:文化程度?
被:小学文化。
审:职业?
被:无业。
审:户籍地?
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市耐火材料厂宿舍5号。
审:现在住哪?
被:同户籍地。
审: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2016年2月18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镜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审:被告人,刚才法庭核实的你的姓名、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审: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曾于200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审: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否?收到的时间?
被:收到了。2016年6月8日。
审:经当庭核对,确认受审的系本案的被告人。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本院2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先雷盗窃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本院刑庭审判员孙玲独任审判,书记员戴晴晴担任法庭记录,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朋朋出庭支持公诉。
审: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审:被告人,刚才告知的权利你听清否?申请回避否?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被:听清了。不申请。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
审: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没有意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你可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是否需要陈述?
被:没有意见。属实,不需要陈述。
审: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自愿认罪。
审:根据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是否同意?
被:同意。
审: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后果:可能导致有罪的判决和酌情从轻处罚的结果,你是否清楚了?
被:听清。
审:公诉人就本案事实部分有无向被告人讯问?
公:没有。
审:下面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举证完毕后,由被告人发表意见。
公:被告人曹先雷的供述19-29页,被害人丁端果的陈述30-31页、被害人王首俊的陈述32-33页、被害人黄进的陈述34-35页、被害人李泽芝的陈述36-37页、被害人谢小妹的陈述38-39页,证人刘荣的证言40-42页、证人汪权高的证言43-45页,辨认笔录55页,现场指认照片56-62页,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46-51页、到案经过5-6页、户籍信息7页、刑事判决书74-76页、情况说明77-78页,刑事照片52-54页,鉴定意见63-72页。
审:被告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听清了,没有。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出示?
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及获取的证据,被告人曹先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12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先雷因盗窃罪多次被处理,且本次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先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先雷协助公安机关找回被盗小鸟牌电动车和三星平板电脑,并发还被害人王首俊和黄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审: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没有。
审:现在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先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8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先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先雷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车和三星牌平板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先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决书将于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被:听清。不上诉。
审:宣判完毕,被告人庭后请仔细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现在闭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