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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艳诉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汇金广场分公司、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6-16 16:2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服务合同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丁曲梅       代理审判员

刘淑芳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5105,原告在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汇金广场分公司店员当面确认及承诺可保证衣物质量后,将其一件高档真丝连衣裙(品牌MaxMara,购于2015926,价值2933元)交由被告进行干洗,并支付了42元的干洗费;同日,被告处员工出具收条一份,证明收到原告送洗衣物真丝连衣裙一条。取衣时,原告发现其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已无法穿着。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一直未予以解决。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933元并退还洗衣费4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0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900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张晓艳,女,197256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人民银行家属楼1单元101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内,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205060085

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续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汇金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97W31

负责人:余道发,职务不详。

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亿商业广场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243531

法定代表人:余道发,职务不详

书记员:原告、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原告:无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吵闹、随便走动、不准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像、照相;

五、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六、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

七、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员,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晓艳诉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汇金广场分公司、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905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首先由原告出庭人员报告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和授权范围:

原告:张晓艳,女,197256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人民银行家属楼1单元101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内,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205060085

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续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汇金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97W31

负责人:余道发,职务不详。

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亿商业广场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243531

法定代表人:余道发,职务不详

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910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丁曲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本院书记员刘淑芳担任法庭记录。

审: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915

审:现在进行当庭陈述。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2015105,原告在被告芜湖市利贝朗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汇金广场分公司店员当面确认及承诺可保证衣物质量后,将其一件高档真丝连衣裙(品牌MaxMara,购于2015926,价值2933元)交由被告进行干洗,并支付了42元的干洗费;同日,被告处员工出具收条一份,证明收到原告送洗衣物真丝连衣裙一条。取衣时,原告发现其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已无法穿着。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一直未予以解决。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933元并退还洗衣费42元。

审: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审:下面请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9:20

原告起诉时提交了一组证据,现在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一、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收条、交费凭证、短信截图、证明:原告将其衣服交由被告干洗,但被告却将原告衣服洗坏的事实;

证据三、小票据,证明:原告送洗的衣服为一件高档真丝连衣裙(品牌:MaxMara,购于2015926,价值2933元)

审: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举证完毕。925

审: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出或有新的意见陈述?

原告:没有

审:本院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证人证言。对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依法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本院审理后作出书面认证意见。

审:下面由法庭询问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

?:王春花是谁的

原告:是接收衣服的店员

?衣服之前有没有洗过

原告:没有,这次是第一次洗

?洗坏了,被告有没有给过你什么解释

原告:被告说不影响穿着

?衣服现在哪

原告:因为衣服严重变形,没法穿着,我没有拿

?衣服现在能不能修补

原告:已经严重变形了,不能修补了

审:原告对本案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判员:现在宣读法庭辩论规则:

(一)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议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进行。

(二)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三)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顺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需要继续辩论的,可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的内容。

审判员:请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由于被告未到庭,当庭不再主持调解,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名,现在休庭,定期宣判。

书记员:原告出庭人员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旁听人员退庭。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