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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亚诉被告黄进继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6-16 16:33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马甜甜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丁丽珺       代理审判员

杨晓云       人民陪审员

吴蓓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被继承人黄善荣与陶宗秀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儿子即原被告,现原被告均已成年。2014912日,陶宗秀分三次将7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东郊路分理处,20151115日,陶宗秀病故,201616日,黄善荣病故,该存款无法取出,故请求依法分割该遗产。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0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930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黄亚,男,19753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集益街新都花园15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7503301010

委托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进,男,19732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集益街新都花园151单元401室,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7302091010

书记员:原告、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原告:无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吵闹、随便走动、不准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像、照相;

五、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六、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

七、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员,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亚诉被告黄进继承纠纷一案。935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首先由原告出庭人员报告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和授权范围:

原告:黄亚,男,19753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集益街新都花园15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7503301010

委托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进,男,19732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集益街新都花园151单元401室,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7302091010

审判员: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940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甜甜、代理审判员丁丽珺、人民陪审员杨晓云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书记员吴蓓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945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被继承人黄善荣与陶宗秀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儿子即原被告,现原被告均已成年。2014912日,陶宗秀分三次将7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东郊路分理处,20151115日,陶宗秀病故,201616日,黄善荣病故,该存款无法取出,故请求依法分割该遗产。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陶宗秀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7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审判员:下面请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9:50

原告起诉时提交了一组证据,现在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 证据一: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及被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据二:死亡证明,证明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开始。证据三:存折,证明被继承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东郊路分理处有存款7万元。证据四:证明,证明被继承人陶宗秀指定原告继承其全部财产。证据五:遗嘱,证明被继承人黄善荣指定原告继承其全部财产。

审判员: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举证完毕。955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出或有新的意见陈述?

原告:没有

审判员:本院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证人证言。对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依法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本院审理后作出书面认证意见。

审判员:下面由法庭询问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

审判员:原告,遗嘱未提及农业银行存款?

原告:在陶宗秀遗嘱中提到了存款,定期存款三笔合计7万元。

审判员:原告,销户的存折为何还在使用?

原告:存的是定期一本通,三笔定期未销户说明还在。

审判员:原告,你父母共生育几个子女?

原告:就原被告二个。

审判员: 原告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二份遗嘱中均陈述了二位继承人的长子好赌已失去联系二年,未尽到赡养义务。

审判员:现在宣读法庭辩论规则:

(一)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议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进行。

(二)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三)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顺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需要继续辩论的,可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的内容。

审判员:请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二被继承人在生前均有遗嘱均指定其次子即原告继承全部财产,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二被继承人的长子未对二人尽到赡养义务且二被继承人遗嘱中均未写明被告有继承权,被告对二被继承人无权继承也无权分得该笔存款,故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当庭调解不成,本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进行宣判。现在休庭。

书记员:原告出庭人员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旁听人员退庭。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