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集中审理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汪丽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李修章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一、吴敏危险驾驶案:2016年3月23日凌晨5时10分左右,被告人吴敏酒后驾驶皖BWM21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镜湖区九华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华中路广济寺门前路段时,发生与路边护栏碰撞的交通事故。在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告人吴敏当场未如实交代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后由公安机关查明事故经过。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敏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吴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伍洋危险驾驶案:2016年3月23日凌晨0时10分左右,被告人伍洋酒后驾驶皖BS520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镜湖区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与赭山路交叉口时,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伍洋电话通知其妻子韩莹莹赶至现场,并由韩莹莹拨打110电话报警,在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告人伍洋谎称事发时其妻子驾车,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伍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洋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伍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付连海危险驾驶案:2016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付连海驾驶皖BL3975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镜湖区黄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家乐福超市门口路段时,与王玲玲驾驶的皖BH111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连海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王玲玲报警,被告人付连海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经检测,被告人付连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付连海赔偿王玲玲经济损失4080元,并获得王玲玲的谅解。
四、赵世刚危险驾驶案:2016年3月20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世刚酒后驾驶皖BH9655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镜湖区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河路与新横街交叉口时,与停在路边张璐超驾驶的皖B1779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璐超拨打110电话报警,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查获被告人赵世刚。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世刚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赵世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2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8:15
书记员: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为加强审判管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本次庭审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若干规定》的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主审法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传各被告人到庭。
审:(槌)现在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审:第一位被告人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吴敏,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00917339X,汉族,本科文化,芜湖市华裕物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三友行政村红星自然村19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域蓝湾A7-401室。
审:被告人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的时间)?
被: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释放,2016年4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被告人曾经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没有。
审:第二位被告人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伍洋,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21031541X,汉族,高中文化,晶秀车汽车装潢美容店装潢工,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澄桥村三房村5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滨江翠竹园16栋1302室。
审:被告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的时间)?
被: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释放,2016年4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被告人曾经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没有。
审:第三位被告人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被告人付连海,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90620041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公署路74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4号地块15栋2单元102室。
审:被告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的时间)?
被: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被告人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没有。
审:第四位被告人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赵世刚,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620928213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中华村5组17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长小区30栋2单元102室。
审:被告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的时间)?
被:2016年4月15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 6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被告人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被告人赵世刚曾于2013年因饮酒后驾驶非营业机动车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审:各被告人,镜湖区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各被:收到。
审:经确认受审的系案的各被告人。
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1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敏、伍洋、付连海、赵世刚等人分别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案拟适用简易程序并集中审理,由刑庭审判员汪丽独任审判,书记员李修章负责庭审记录,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朋朋出庭支持公诉。
审:庭前已告知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已签署庭审权利确认书,各被告人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是否清楚?
各被:清楚。
审:各被告人,对于今天的审判人员汪丽,书记员李修章,公诉人葛朋朋,你们是否认为我们三人和你们有利害关系,将导致对你们的不公正审判,是否对我们三人申请回避?
各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鉴于法庭已核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且各被告人均已知悉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综合、简要宣读起诉书。宣读镜检刑诉[2016]202、203、204、205号起诉书(略)。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可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你是否需要陈述?
各被:属实,不需要陈述。
审: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各被告人是否有异议?是否自愿认罪?
各被: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审:庭前已告知各被告人将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并征得各被告人的同意,现在再次告知你们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第一、可能导致有罪判决,第二、法庭根据你们的认罪态度对你们酌情从轻处罚,第三、你们将一并接受法庭的审判,你们是否清楚了?
各被:清楚。
审:各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集中审理?
各被:同意。
审: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集中审理?
公:同意。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不需要。
审: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一、吴敏案证据:被告人吴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宦征世、周月的证言,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
审:被告人吴敏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没有
审:继续举证
公:二、伍洋案证据:被告人伍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莹莹、伍叶雷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
审:被告人伍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没有
审:继续举证
公:三、付连海案证据:被告人付连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玲玲、陈华秀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
审:被告人付连海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没有
审:继续举证
公:四、赵世刚案证据:被告人赵世刚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璐超、胡言会的证言,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
审:被告人赵世刚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汽车修理发票。
公:对于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体现是哪部车子,需与事故车主核实。
审:发票是什么发票?
被:是从4S点拿来的修理发票,车牌是皖B17790号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与起诉书一致,请法庭结合其各自的量刑情节,公正判决。
审:各被告人自行辩护
1、2、4被:没有。
3被: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关于发票需要核实。
审:法庭辩论结束,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被:以后不会心存侥幸违法法律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2被: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后不会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3被: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4被: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审:经过刚才的庭审被告人吴敏、伍洋、付连海、赵世刚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本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敏、伍洋、付连海、赵世刚等人分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敏醉酒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洋醉酒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洋在案发生能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连海醉酒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付连海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连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080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世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世刚醉酒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200 mg/100ml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世刚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伍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付连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世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吴敏、伍洋、付连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决书将于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1、2、3、被: 听清,不上诉。
4被:听清,考虑。
审:宣判完毕。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审: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