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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童媛君信用卡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6-17 17:3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陈永鑫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傅玲莉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4429,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金卡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透支至2015513,持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6394.61元(截止到2015513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394.61元(截止到2015513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2、被告支付自2015514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透支款6394.61元为基数,日利息按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6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855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0820-3

负责人:刘希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云,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童媛君,女,198610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泉塘镇郭山行政村童村自然村2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610185529

书记员:原告、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原告:无。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吵闹、随便走动、不准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像、照相;

五、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六、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

七、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员,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童媛君信用卡纠纷一案。9:00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首先由原告出庭人员报告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和授权范围: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0820-3

负责人:刘希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云,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童媛君,女,198610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泉塘镇郭山行政村童村自然村2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610185529。未到庭。

审判员:被告童媛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9:05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长陈永鑫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人民陪审员杨晓云、陈安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傅玲莉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下面告知原告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9:10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2014429,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金卡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透支至2015513,持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6394.61元(截止到2015513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394.61元(截止到2015513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2、被告支付自2015514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透支款6394.61元为基数,日利息按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被告童媛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审判员:下面请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9:12

原告起诉时提交了一组证据,现在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 证据一、信用卡申请表,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业务。

证据二、身份证明及收入证明,证明:被告身份及财产情况。

证据三、《信用卡逾期情况表》,证明:被告逾期未还款及逾期金额。

证据四、催讨情况,证明:原告向被告行用卡透支款的情况。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审判员: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举证完毕。9:15

审判员:原告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出或有新的意见陈述?

原告:没有

审判员:本院认真听取了原告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证人证言。对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依法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本院审理后作出书面认证意见。

审判员:下面由法庭询问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

审:起诉后被告方是否有还款?

原代:没有。

审:催收是否还有其他方式?

原代:除了上门催收,还进行了大量的短信催收。

审判员原告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员: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员:因被告童媛君未到庭参加诉讼,当庭调解不成,本庭将择日进行宣判。现在休庭。

书记员:原告出庭人员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旁听人员退庭。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