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审 判 长 宁攸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人民陪审员 胡华、李元媛
书 记 员 桂亚运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10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9:00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摩根100写字楼27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459869-X。
法定代表人:张宏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翟园园,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新建村,组织机构代码79188154-4。
法定代表人:杨根新,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杨根新,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511162871。(未到庭)
被告:赵同桂,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402112226。(未到庭)
被告:强光火,男,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新塘村犁头尖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803312210。(未到庭)
被告:王春霞,女,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新塘村犁头尖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002272241。(未到庭)
被告:孙晓明,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路30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009143012。
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俊,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中路东陵楼西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901191416。
被告:束洁,女,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332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611301445。(未到庭)
被告:史先鹏,男,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南翔居委会一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002292213。(未到庭)
被告:强有兰,女,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南翔居委会一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201272223。
被告:章金水,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40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707222813。
被告:王三芝,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星火村王墩自然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712144143。(未到庭)
被告:梅育斌,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翔居委会石铺西片组36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603241817。
书记员:原告、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原代:无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吵闹、随便走动、不准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像、照相;
五、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六、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
七、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长,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杨根新、赵同桂、强光火、王春霞、孙晓明、王俊、束洁、史先鹏、强有兰、章金水、王三芝、梅育斌追偿权纠纷一案。9:15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首先由原告出庭人员报告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和授权范围:
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摩根100写字楼27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459869-X。
法定代表人:张宏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翟园园,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
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新建村,组织机构代码79188154-4。
法定代表人:杨根新,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杨根新,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511162871。(未到庭)
被告:赵同桂,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402112226。(未到庭)
被告:强光火,男,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新塘村犁头尖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803312210。(未到庭)
被告:王春霞,女,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新塘村犁头尖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002272241。(未到庭)
被告:孙晓明,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路30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009143012。
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俊,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中路东陵楼西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901191416。
被告:束洁,女,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332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611301445。(未到庭)
被告:史先鹏,男,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南翔居委会一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002292213。(未到庭)
被告:强有兰,女,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南翔居委会一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201272223。
被告:章金水,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40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707222813。
被告:王三芝,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星火村王墩自然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712144143。(未到庭)
被告:梅育斌,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翔居委会石铺西片组36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603241817。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9:25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人民陪审员胡华、李元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宁攸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由本院书记员桂亚运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原代: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是否听清楚了?
原代: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代:听清楚了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9:35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陈述。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民事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一、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代偿本息2077255.42元(其中代偿本金200万元、代偿利息77255.42元);二、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支付上浮担保费24000元(按照担保总额的2.4%上浮50%标准计算);三、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截至2015.10.12,违约金为855748.57元,扣减保证金30万元,为555748.57元);四、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万元;五、被告杨根新、赵同桂、强光火、王春霞、孙晓明、王俊、束洁、史先鹏、强有兰、章金水、王三芝、梅育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长: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杨根新、赵同桂、强光火、王春霞、束洁、史先鹏、王三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下面由被告孙晓明作答辩发言。
被代:一、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已涉嫌犯罪,原告诉请的担保借款是否为第二被告犯罪行为不确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二、原告起诉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于2015.11.23到期;三、原告代偿200万元与事实不符,扣除30万元保证金,实际代偿170万元,利息应以170万元为基数计算;四、被告王俊、王春霞为为借款提供房产担保,保证担保应以抵押物不足的部分为限;五、违约金过高。
?:被告王俊作答辩发言。
被告:同孙晓明的答辩发言。
?:被告强有兰作答辩发言。
被告:同孙晓明的答辩发言。
?:被告章金水作答辩发言。
被告:同孙晓明的答辩发言。
?:被告梅育斌作答辩发言。
被告:同孙晓明的答辩发言。审判员:下面请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8:45
?: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1: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查询单、身份证、结婚证、证明,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证据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2012年11月3日,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营业部)流借字(2012)第0063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200万元,原告为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三:保证合同、担保业务合同,证明2012年11月23日,原告与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营业部)保字(2012)第0039号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担保业务合同,就担保费、违约责任、担保期限等作出约定。
证据四:保证反担保合同,证明2012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杨根新等人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各被告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对担保范围、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进行了约定。
证据五:借款借据、收回贷款凭证、代偿证明,证明2012年11月26日,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被告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2013年9月30日原告向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代偿借款利息44437.09元;2013年11月27日向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代偿本金200万元,利息32818.23元。
证据六: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共计80000元。
原代1:举证完毕。
?:被告孙晓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担保业务合同约定了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代偿的本息扣除30万保证金,实际代偿170万元,另外合同约定了上浮担保费和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违约金,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到期即2013.11.23后2年,因此2015.11.23保证到期,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代偿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向银行转账的证据,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律师费过高,请求法院酌定。
?:被告王俊、强有兰、章金水、梅育斌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同被告孙晓明的质证意见
?:到庭被告是否有证据出示
均答:没有
?:30万保证金存入的账户
原代:存入原告账户
?:合同有无约定在什么情况下收取风险保证金
原代:没有约定
?:原告就本案债权向法院起诉的时间
原代:2015.11.17原告完成诉讼缴费,2015.11.20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保证未过诉讼时效,2016年1月份又重新起诉
?:保证反担保合同有无约定以房产设定抵押
原代:第7.7条约定甲方始终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有物的担保
?:违约金的合同约定
原代:担保业务合同第6.2条约定了原告有权按照日5%计算违约金,原告认为过高,所以诉讼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
?:上浮担保费的合同约定
原代:担保业务合同第6.2条约定原告有权按照担保总额的2.4%上浮50%标准计算
?:被告孙晓明对上浮担保费怎么看
被代:上浮担保费是一种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属于重复计算违约责任,本案不是借贷关系,应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合同到期时间
原代:2013.11.23,第一笔代偿时间2013.9.30,代偿了利息损失,第二笔代偿时间2013年11月27,代偿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建新米业的刑事案件处于的阶段
被代:审查起诉借贷
?:建新米业刑事立案的罪名
被代:建新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根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一部分以其个人名义犯罪,一部分以企业名义犯罪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
原代:按照物价局的标准根据诉讼标额进行分段计算,收取8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被告的代偿行为是否成立无法确定,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钱归还到农商银行的账户。
原代:凭证和农商银行的代偿证明可以证明我方代偿的事实,我方在农商银行直接转入农商银行的账户。
被代:原告的两个凭证只能反应农商银行收到钱。原告应提供转账的原始证明。
其他被告均答:没有。
审判员:现在宣读法庭辩论规则:
(一)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议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进行。
(二)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三)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顺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需要继续辩论的,可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的内容。
审判长:请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一、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建新米业涉嫌犯罪的证据,本案不需中止审理;二、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未约定风险保证金的处置问题,原告有收缴保证金的权利;三、原告已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四、被告逾期后,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收取上浮担保费,该费用是一种手续费,不是违约金,被告逾期后,必然会产生一些费用。庭后提交代理词。
被代:一、本案应中止审理,第二既是自然人,同时也是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犯罪行为部分是以第一被告的名义进行,本案债权是否认定为犯罪数额,无法确定,因此应先中止审理;二、30万元的保证金应冲抵本金,30万元不扣除对被告不公平;三、庭后我方会调取房产抵押的证据提供给法庭,连带责任保证应是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四、原告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案不是借贷关系,原告代偿后,向保证人追偿,违约责任过高,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五、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银行收到钱,应提供原始的转账凭证,代偿行为成立确实事实依据;六、律师费应当减少。
其他被告均答:同被告孙晓明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各被告均答: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后依法判决。
审判员:鉴于本案部分被告未到庭,致法庭无法当庭主持调解,庭后各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否则将定期宣判,请各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名,现在休庭,定期宣判。
书记员:原告出庭人员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旁听人员退庭。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