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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马莉、芜湖奥顿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6-17 17:55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刘翔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欧阳媛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5313,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同日,原告与第二、三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第二、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320,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最高额4100万元内,第一被告以其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247644.39元、复利8173.89元、罚息21583.68元(计算至2016331)及20164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贷款期限内的以利息为基数按正常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以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4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825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3245F

负责人:吴奕丰,行长。

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30752T1-1)。

法定代表人:马兆坤,经理。

被告:马莉,女,19641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海大道2212-507,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412075626

被告:芜湖奥顿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1717-7

法定代表人:马莉,职务不详。

书记员:原告、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原告:无。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吵闹、随便走动、不准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像、照相;

五、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六、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

七、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员,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马莉、芜湖奥顿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830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首先由原告出庭人员报告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和授权范围: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3245F

负责人:吴奕丰,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琳琳,女,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杭仁庆,男,该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审:被告报告身份。

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30752T1-1)。

法定代表人:马兆坤,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宴,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

被告:马莉,女,19641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海大道2212-507,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412075626

被告:芜湖奥顿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1717-7

法定代表人:马莉,职务不详。

审判员: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835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刘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书记员欧阳媛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840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2015313,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同日,原告与第二、三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第二、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320,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最高额4100万元内,第一被告以其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247644.39元、复利8173.89元、罚息21583.68元(计算至2016331)及20164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贷款期限内的以利息为基数按正常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以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审判员:被告马莉、芜湖奥顿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审判员:下面请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8:45

原告起诉时提交了一组证据,现在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芜湖奥顿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身份证,证明:马莉的身份;

证据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2份、公证书,证明:20153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1年,该笔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原告依约于2015313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万元。2015313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向原告上述借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313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向原告上述借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公证书证明马莉授权汪辉、陈如兵签订单位融资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的事实;

证据五、《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及他项权证书,证明:20153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320日至2018320日期间,在最高额4100万元内,第一被告以其位于人民路108栋房产(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200402108920040210902004021091号)、位于镜湖区北京东路10C地块(芜国用2004字第115号)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向原告贷款抵押担保的事实;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条款,证明:三被告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诉讼以其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七、欠息清单,证明:第一被告欠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的具体金额。

审判员: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举证完毕。850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出或有新的意见陈述?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本院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证人证言。对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依法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本院审理后作出书面认证意见。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本案事实互相发问,原告,你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你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告:没有。855

审判员:下面由法庭询问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

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本案担保期限有出入?

原代:物权法有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须在期间内提供担保,我们在合同约定了本案的期限,在最高额抵押内。

审:借款有无到期?

原代:到期了。

审:被告为什么不还钱?

被代:经营不善。

审:利息、罚息、复利怎样计算?

原代:利息在正常范围内,复利在利息部分计算复利,罚息是逾期之日开始计算,合同之中都有相关约定。我们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审判员: 原告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宣读法庭辩论规则:

(一)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议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进行。

(二)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三)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顺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需要继续辩论的,可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的内容。

审判员: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同答辩意见,我们强调第三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代:这是我们的笔误。当庭变更为芜湖奥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代:我们请法庭予以核实。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代: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审判员:因被告马莉、芜湖奥顿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当庭调解不成,本庭将择日进行宣判。现在休庭。

书记员:原告出庭人员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旁听人员退庭。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