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审判长 张斗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张彬彬 代理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
曹 蕾 人民陪审员
曹丽明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0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2016年6月15日上午8:30
书记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如有证人旁听,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时到庭作证。)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擅自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核对当事人,即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庭的询问,当庭报告自己的真实身份,并相互确认对方的出庭人员。现在由原告报告自己的身份。
原告:段金娣,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高中,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高长街1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7501310028。
委托代理人:朱国干、王芳,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报告被告的身份。
被告: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组织机构代码78856529-2。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董事长。
被告:韦金华,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荆东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709070777。
被告: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343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6703-0。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董事长。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是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八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段金娣诉被告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金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斗胜、代理审判员张彬彬、人民陪审员曹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张斗胜担任审判长,张彬彬主审此案,由本院书记员曹丽明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在送达给当事人双方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上载明,当事人双方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程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清楚]。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即申请本院更换上述有关人员审理本案。你们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清楚]。
审判员: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审判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庭的指导下,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当庭举证加以证明,当庭质证分清真伪,当庭辩论讲明道理。希望双方当事人按照“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经过和理由,并当庭举证。
审: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民事起诉状(略)
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万元。
审:三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现视为放弃答辩与举证质证权,下由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组织代码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借条、借款合同、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汇票(复印件,原件庭后提交)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万元事实,原告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
证据三:2013年1月11日(韦金华作为担保人)、2013年7月11日借款展期合同(韦金华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二份(复印件,原件庭后提交),证明原告未按期还款双方签订展期合同。
证据四: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借款时被告将四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原代:举证完毕。
?:原告向被告借款用途?
原代:因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
?:转账金额多少?借款之后是否归还过本金?
原代:700万元,借款之后未归还借款本金,一直展期。
?:原告,两个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多少?
原代:两年时间,在两个展期合同均是在第三条约定。
?:原告,利息是否支付?
原代:没有支付利息。
审:原告对本案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代:同起诉状意见与举证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审:两被告未到庭,致法庭无法主持调解,请原告看笔录签名,现在休庭,定期宣判。(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