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张斗胜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石 冉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被告女儿江静因资金周转不畅,分别于2009年10月23日、2011年1月28日分别向原告张莉借款,江静于2016年5月1日突然死亡,生前留有房屋一套,现原告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共计144866.67元(50000万元*2%/30*2393天+50000元*2%/30*1953天);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10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8:25
书记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如有证人旁听,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时到庭作证。)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擅自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核对当事人,即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庭的询问,当庭报告自己的真实身份,并相互确认对方的出庭人员。现在由原告报告自己的身份。
原告:张莉,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大专,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环城西路6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711210442。(到庭)
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凡,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审:被告报告身份情况。
被告:谷从英,女,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街道香格里拉花园92幢3单元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4710261049。(未到庭)
审判员:被告谷从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是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本院10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谷从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斗胜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石冉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在送达给当事人双方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上载明,当事人双方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程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代:听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即申请本院更换上述有关人员审理本案。你们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听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代:听清楚。
审判长: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审判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庭的指导下,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当庭举证加以证明,当庭质证分清真伪,当庭辩论讲明道理。希望双方当事人按照“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审: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民事起诉状(略),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共计144866.67元(50000万元*2%/30*2393天+50000元*2%/30*1953天);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被告谷从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下面原告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居民身份信息、被告户籍基本信息、江静死亡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
原代:证据二: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分别于2009.10.23、2011.1.28两次汇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
当庭提交证据二原件(两张借条、一张汇款凭证)。
原代:证据三:房屋登记证明,证明江静留有香格里拉92-3-1101室房屋一套。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没有了。
审: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几个问题。
审:江静除了被告之外还有无其他亲属?
原代:江静结过婚,无子女,江静与原告之前是朋友关系。江静的父亲也去世了。因无法调取,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原:江静的夫妻去世十几年了。江静的父亲去世后就把二街的房子卖掉,购买了香格里拉的房子。
审: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
原代:按天数计算,截止2016.5.16。2016.5.16之后的利息不予主张。
审:原告与江静关系?
原代:茆帮辉、江静与张莉都是同事关系,都是房管系统的。基于多年的朋友关系,江静做工程需要钱款,所有就借款给了江静。借款时茆帮辉于江静已经离婚了。
审:为什么一直没有索要欠款?
原代:是朋友,不好意思。后来就失联了。也是通过朋友才知道江静去世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代: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江静与被告是母女关系,江静无子女,其父亲也早于江静去世,故被告是江静唯一继承人。江静生前向原告借款,并留有房屋一套,故应支持原告诉请。
审: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 依法判决。
审:鉴于被告未到庭,致法庭无法主持调解,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名,现在休庭,定期宣判。(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