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经营夜市大排档。2014年7月的一天,张先生的右手中指被鱼刺扎中,疼痛难忍,自行服用消炎药也没有效果。无奈下,张先生至本市某医院就医。医院对张先生予以消炎治疗两月,仍未见好转。张先生认为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双方遂发生冲突,进一步延误治疗。直至同年12月中旬,张先生在别家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取出右手中指中的异物,伤情才好转。遗憾的是,因为治疗延误,张先生的手指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先生的右中指外伤后伴感染,构成伤残等级十级,影响了他的工作与生活。张先生认为医院未能谨慎对待他的病情,存在漏诊、误诊的行为,并且致他伤情加重以致构成残疾,主张该医院赔偿其损失,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4月,张先生起诉至镜湖区法院,主张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医院对患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考虑到司法鉴定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社会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为进一步审查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承办法官组织张先生与医院到庭听证,并通知原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列席。通过鉴定人员在听证会现场的释疑解惑,双方对此次纠纷中各自的责任与过错进一步明晰。庭后,经多次沟通,双方逐步缩小差距,并于近日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张先生5万元。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存在医患双方积怨深、司法鉴定率高且对鉴定意见争议大的特点,通过鉴定机构列席听证进行解释说明,既有助于医患双方消除疑惑,避免不必要的重新鉴定,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纠纷化解,也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厘清责任,为公正判决打下坚实基础。这也是镜湖区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