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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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结束发包方不见踪影 法院助承包方讨回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6-08-05 09:08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512月初,芜湖A装修公司与北京B公司签订了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芜湖A装修公司负责北京B公司在芜湖设立的办事处的装修工程。A装修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装修,B公司按约支付了前两笔工程款后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A装修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其负责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更是拒接电话不予理睬。A装修公司经过多方打听才了解到原来B公司已经不打算在芜湖设立办事处了,对该承租房屋自然是置之不理。无奈之下,A装修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镜湖区法院,希望通过法院追回剩余工程款。

镜湖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邮寄方式向B公司送达了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并通过查询B公司网站找到B公司联系电话,进一步联系到涉案装修工程的相关负责人。开庭时,B公司未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考虑到B公司远在北京,判决后一旦申请执行,也将会遭遇到很多困难,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B公司负责人,向其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B公司主动与A装修公司联系,将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汇入其账户,该案圆满解决。

诚信的缺失会使得大量不必要的民商事纠纷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提醒,商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增强守约意识,切莫任意违约“玩失踪”,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