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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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湿滑造成顾客摔伤 保障不当商家依法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12 16:51作者:张彬彬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一男子去商场逛街,因路滑不慎摔成十级伤残。男子以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将商场经营者告上了法院。镜湖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商场存在过错,判其赔偿7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6月,原告李某逛街至被告商场内一楼大厅,因空调滴水导致地面湿滑,地面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李某在走路时不慎踩到湿滑的地面后摔伤,并当即被送到医院入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李某左髌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认为该商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损失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保证商场环境干爽整洁,保障其设施不会给基于正常理由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带来危害,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消除隐患。但商场地面有空调滴水,商场既未及时进行修复以消除隐患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其管理服务具有一定的瑕疵和缺陷,未尽到上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亦负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商场承担80%的责任,故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多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