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业主逾期不还贷 开发商代偿后状告业主

发布日期:2017-01-12 09:10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在不按期还贷时除了会使自己在银行的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还会有什么其他影响呢?20161229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放商在代偿了业主欠银行的逾期贷款后,将业主告上了法庭。

20105月,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镜湖区一处房屋,首付36万元,剩余84万元向银行贷款支付,并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如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买受人对银行的违约即构成对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应按购房款总金额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因此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银行扣划的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以及因此发生的诉讼、保全、差旅、律师、执行、评估、拍卖等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将该套住宅另行出售。”

此后,徐某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自2016年上半年起,其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多次划扣开发商保证金近十万元,用于偿还徐某逾期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开发商向徐某发送催款通知书,要求徐某归还垫付款未果,遂向镜湖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后返还房屋,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注销手续,偿还银行在原告账户中扣收的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

镜湖区法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开庭审理本案,徐某却未到庭,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因为案涉房屋已经于2011年交付给了被告徐某,其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并且与家人居住至今,若直接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恢复原状后返还房屋会严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对其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与被告进行联系,向其释法说理,安排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做出还款计划,分步归还原告代偿给银行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至此,本案圆满解决,双方满意而归。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购房人,按揭买房时应当增强守约意识,切不可轻易逾期还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同时,在遇到诉讼案件时,应积极面对解决问题,不可故意回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