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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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送人上班 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17-12-05 15:46作者:陈璐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劳务,王某驾车送提供劳务的工人上班途中与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该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为甲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则认为其与王某并非雇佣关系,甲公司从乙公司承接的包装工作转包给王某,王某为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公司按照劳务人员的数量与王某进行结算,公司并不对王某进行考勤,王某不受甲公司的管理、控制。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王某侵权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是否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对于双方之间的关系,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每天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接送十名左右的工人至乙公司,由乙公司与甲公司的驻厂管理人员对工人进行考勤并分配工作,报酬按日计算,由王某每月从甲公司处代为领取。王某除接送上述员工上下班外,其余时间由其自行支配,不受甲公司的监督、约束。由此可见,双方无人身依附性,不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因此,王某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雇佣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对于雇佣关系的认定,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和指导;再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认定为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