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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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明房屋权属情况 买房人身陷官司

发布日期:2017-02-16 08:59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4年,韩某以36万元的价格从某公司购得一处门面房,此后便将该房屋出租,不料两年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该门面房真正的产权人将韩某及出售房产的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者返还房屋。明明已经付了房款,怎么会惹上官司,韩某一头雾水。201674日,镜湖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法院经庭审查明,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芜湖市某单位名下,该单位将案涉房屋全权委托给原告A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及对外租赁,因业务需要A单位2005年将该房产交给B公司使用,并批复要求B公司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2014年,B公司资金短缺,遂将房屋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双方签订协议时韩某未查看该房屋的产权证,B公司答应韩某为其办理产权证,韩某支付了价款并将该房屋对外出租至今。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A单位因业务需要将案涉房屋交给被告B公司使用,并要求不得转租、转让,现B公司未按要求使用房屋,并将房屋卖给被告韩某,其对房屋的占有已经无合法依据,原告系案涉房屋产权人的委托管理人,有权要求被告B公司及被告韩某返还房屋。被告B公司将案涉房屋卖给被告韩某,属于无权处分,被告韩某可另行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损失。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房屋价值大,交易时存在较大风险,交易前记得去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所购房屋权属情况,确认房产是否存在抵押、被法院查封等影响过户的情况,以便保证房产交易安全、正常地进行,避免被他人欺诈,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