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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撞人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7-02-17 17:48作者:丁伟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一边不时看着手机,一边驮着大包小包的餐食,“见缝插针”地穿梭于大街小巷,你在身旁会经常看到“饿了吗”、“美团外卖”、“百度外卖”、“达达”这些网络送餐员,他们在给广大客户带去生活便捷利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

201611418时许,马某驾驶载有某外卖字样收纳箱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双桐巷(芜湖步行街延伸段)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自东向西冲出,碰撞行人慈某,造成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慈某无责任。慈某经诊断寰椎多发骨折、颈脊髓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慈某将马某及马某工作的镜湖区“极速”搬运服务部的业主朱某一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在朱某经营的某搬运公司工作,经朱某要求,马某自带车辆,并约定工资按接单数计算,多接多得。该搬运服务部与网上外卖APP签有协议,负责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外卖送餐。本案中,马某在朱某处注册手机号,并用该手机号按件接单、进行外卖配送,由此可见,马某的配送活动受到朱某的监督、控制。同时,马某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劳务活动技术含量较低,朱某以马某送单的数量计算并支付报酬,可以认定朱某与马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当操作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使车辆失控后自东向西冲出,碰撞行人慈某致其受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本案中马某、朱某对于原告慈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由于送餐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餐,为了赶时间,他们往往忽视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就会面临较高的赔偿金,但快递员及网络订餐平台却大多没有购买相应的足额保险。不少兼职配送员使用APP申请加入相关平台,无劳动合同,也无交金交险,仅凭送单数量晋级以兑换制服、头盔、装货箱等装备,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依靠自学,管理相对松散。法官建议,相关送餐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培训、管理、考核等环节,对专职、兼职人员采取同一标准,尤其应当加强道路、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监督,并为送餐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尽量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