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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事故致工伤 法院多次调解终得补偿

发布日期:2017-02-17 17:49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刘某原系芜湖甲公司的员工,2015116下班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接触,导致左膝部受伤。后经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16年,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甲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75000元。因对仲裁裁决不服,甲公司遂于201612月诉至镜湖区法院。

   由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并无异议,法官考虑刘某又急需这笔钱回家过年,遂积极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经过多次调解,刘某于2017124在法庭领取劳动争议补偿款56000元,同时该案也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该案的处理方式既满足了劳动者的司法需求,也做到了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