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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补充完善 “三定规定”

发布日期:2017-02-21 10:15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加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3、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4、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执行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