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过程中,老杜为了证明自己已向米兰公司履行了供货的义务,提供了经不同人签收的送货单近200张,米兰公司质证时却对送货单不予承认,认为该公司从未收到送货单上载明的货物,送货单上的十几位签收人与米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米兰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在老杜无法证明送货单上的签收人是米兰公司的员工或经米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阐明了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被告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等规定,当庭判决驳回老杜对米兰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老杜拿着厚厚一叠送货单,感叹今天的庭审给自己上了一堂课,送货单的填写不能大意,并表示今后做生意时会增强法律意识,不会再让自己吃同样的亏。
实践中,遇到和老杜类似麻烦的人应该很多,而本案中老杜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送货单的填写不规范影响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因此,法官建议交易双方不要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直接忽略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重要性,送货单的填写更加不能随意,应如实、全面地填写,收货人是交易对方的,应加盖印章或者由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员签字签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老杜“货送出去了,钱却要不回来的”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