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鱼油”冒充“鱼肝油” 商家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14 16:04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逐渐渗透到生活中,并成为人们日常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宅一族”人群更是通过网络进行购物,但由于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前无法看到真实的产品,故容易受到商家的欺骗。228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商家故意误导消费者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65月,原告徐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某品牌鳕鱼油软胶囊6瓶,该商品在销售页面上显示主要成分为鱼肝油,原告徐先生多次与客服沟通,客服均回复上述产品确系鱼肝油产品。但原告徐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胶囊的外包装载明配料为鳕鱼油等,并无鱼肝油成分,便再次咨询在线客服,客服回复确系鱼肝油产品,并解释“本品既有丰富的维生素AD,也有优质的DHAEPA,相当于鱼肝油和鱼油的结合体,比单一的更加全面,”徐先生信以为真便让家人服用,后家人出现不适反应。原告徐先生再次与客服沟通,商家便矢口否认其出售的商品为鱼肝油产品,只是普通的鱼油产品。故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所售产品主要成分为鱼油,但对外宣传的网页上标明主要成分为鱼肝油,且与原告沟通中多次确认产品的鱼肝油含量较高,故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给予购货款三倍的赔偿。现该案已经生效。

    本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健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具有极高的风险性。消费者一定要谨慎操作,否则网购不仅不能提供便捷,还会徒增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