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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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电鱼机不慎 电死一同伴获刑

发布日期:2017-03-16 17:14作者:周敏溦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冯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67212时许,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许某在本市镜湖区荆山街道附近一荒田水中合作使用电瓶捕鱼。期间被告人冯某背负电瓶且手持连接电线的竹竿进行电鱼,在此过程中,因冯某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没有及时将带有电流的竹竿抬起,亦未关闭电源,导致被害人许某被电击中。被告人冯某与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同伙俞某一起将许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被害人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符合电击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及俞某于20161012日一次性赔偿许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2.3万元,其中被告人冯某赔偿27.3万元,俞某赔偿5万元,被害人许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冯某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提醒,电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近年来不少人喜欢用自制电鱼设备电鱼,不仅容易造成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还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以身犯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