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14时至17时,被告人陆某某分别在本市镜湖区中和路苏宁广场门口、中山路步行街新百大厦门口、凯盛大厦一楼电梯口扒窃被害人许某等人苹果手机各一部。随后,公安反扒民警在某商场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并将所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考虑被告人系累犯、具有坦白等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商场等人流量较大地方亦是小偷活跃之地,在拥挤的人群中,可能你已经被盯上了,当人们专注于排队、购物、就餐时应多加防范,以免给小偷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