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夏某虚构其在芜湖县湾沚镇有工程需借钱启动,并承诺启动工程后立即归还并给予好处,先后在本市镜湖区楚天酒店等地诈骗被害人唐某某25000元、被害人陈某5000元、被害人芮某某4000元,共计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综观本案,被告人夏某为实施诈骗虚构自己有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利用被害人对其的信任使其放松警惕。对此,镜湖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不管是投资或是借款给他人,请大家尽量在事前进行详细核查,避免因轻信他人而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