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一旦发票被伪造并流入社会被使用,必将损害政府税收权益,侵犯国家财产安全。
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于2013年通过互联网结识,2014年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在本市镜湖区北门附近租房用于非法制造、出售发票。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购买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查码软件等用于制造假发票,并利用“陈轩宇”、“杨馨馨”、“刘思琪”等假名印制写有“代开发票”的名片雇人大量发放,招揽客户。犯案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客户电话,联系买家,并将买家需要制作发票的信息发给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制作完成假发票后再交由杨某某将发票送给客户并收取好处费,非法获利。截至案发,二被告人共非法制造普通发票166张,票面金额累计8000余万;非法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40张,票面金额累计高达597530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