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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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镜湖法院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17-03-23 10:05作者:何媛、奚文君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322上午,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镜湖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一案。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芜湖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法院和检察院均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观摩了庭审。

公益诉讼人诉称:无为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2年至2014年期间,沈某、吴某、何某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无为县严桥镇非法开采,导致当地矿山地质资源遭到破坏,并造成矿区塌陷、地形地貌破坏等严重后果。因沈某等人未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被告亦未督促沈某等人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在收到无为县检察院的三份督促检察建议后,被告回函称其督促沈某等人治理恢复地质环境依据不足,拒绝采纳检察建议,未责令沈某等人限期修复矿山地质环境,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公益诉讼人认为,无为县国土资源局迟延履职违法,且其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完毕,案涉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尚未完全治理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人和被告紧紧围绕被告是否怠于履职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针对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