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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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法所得 铸人生枷锁

发布日期:2017-03-24 08:39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323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原系芜湖市某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惑,分别向倪某某等共计三十九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733万余元(其中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且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达500余万元)。期间,刘某共计归还本金近30万元,支付利息1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6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将借得的上述款项用于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购买位于本市融汇中江广场及金玺商业广场多间写字楼、支付其借款的利息及公司的经营。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离开本市至宣城,后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69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封了刘某所有的位于本市的写字楼及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3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偿还部分款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从一位风光无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沦为现今的阶下囚,令人嗟叹。而本案中的三十九名被害人的遭遇虽然令人同情,但是发生此种结果,也应当反思自己如何轻易就为“小利”所诱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财产权利,也扰乱了国家金融信贷秩序。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单从打击罪犯的角度出发,还应与法制宣传教育同步,让“被害人”知法,让“被告人”守法,才能让大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