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利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民路与安澜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与一巡逻警车发生刮碰,随即驾车向安澜路荆山大桥方向逃逸,公安民警驾驶警车在后追赶,后于荆山大桥桥下将李某抓获。李某在被抓获后曾一度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后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又逃逸,且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拒不配合检查,根据上述情节,本院对该名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这一系列的危险行为不仅将自己送上了犯罪道路,还危及了他人生命安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承办法官认为,判处危险驾驶犯罪只是手段,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酒驾,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意识,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