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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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车辆 出事自己担责

发布日期:2017-04-17 10:22作者:李霞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发生事故的概率也越来越大。为了减少发生事故时自己遭受的损失,除了购买交强险,很多车主还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其他保险,以为就此万事大吉、出了事故还有保险公司兜着呢。实则不然,有些情况下,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也并不负责。

330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外人梁某(系原告A公司员工)驾驶A公司名下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某创业园内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相应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A公司事前已为该车辆在被告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起事故给A公司造成各类损失近15万元,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A公司违法改装车辆为由拒赔。A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A公司存在违法改装车辆的情形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项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该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该起事故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及庭后向车辆管理所核查认定:事故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平板半挂车,后半部分是平板,两边是没有仓栏的。但是事发时,该车辆后半部分的平板两边加装了仓栏,并装载了细粉沙石。即事发时,A公司车辆与其在车辆管理部分登记状态不一致,具有保险条款中的改装、加装行为。该车辆购置时间为201611月,应为新车,车辆驾驶员梁某具有十余年A2车型资格,在倒车过程中,因路面不平,导致车辆侧翻,故推断车辆的改装、加装行为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镜湖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切莫为了扩大或改变车辆的用途、空间等而擅自改装、加装或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以免发生事故时得不到赔偿,因小失大,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