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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购车合同终归无效

发布日期:2017-04-17 10:28作者:欧阳媛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难道我每次在卖车的时候都要问一下我的客户:你有没有精神病?”这句话是一位经历了一起购车合同案件的汽车销售人员说的,听上去让人啼笑皆非,却也值得深思。

达子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201694日,虎子带上自己的三五好友去到达子的公司,千挑万选之后看中一辆路虎揽胜运动版汽车,当即表示要购买,按照惯例需要预交两万元定金,虎子提出自己暂时无法缴纳两万元定金但是愿意用自己所有的福特翼搏汽车抵押金,达子同意,当日,双方签订《合同》一份。

随后,虎子父亲到达子处以虎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抵押汽车,但未果。虎子之父作为虎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达子和汽车销售公司告上镜湖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虎子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分歧,后镜湖区法院依虎子之父的申请委托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虎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虎子案发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发病期;本次购买车辆合同行为时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虎子在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事后亦未经虎子法定代理人追认,故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达子应将抵押的福特翼搏汽车返还给虎子。达子系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其行为系代表公司所为,依法应由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故达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管理职责,不能因此造成他人不合理的损失。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在必要时要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上述情形。(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