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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缺席审理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25 15:45作者:丁伟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46上午830分,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内,审判员已出庭就坐,被告卢某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书记员也做好了开庭准备,但是原告席却空无一人。这天原本是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庭的日子,然而,经法院传票传唤,开庭当天,原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为保险起见,审判员还电话联系了原告李某,但李某在电话那边依然不能说明为何不能到庭。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由原告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原告在收到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庭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本案中诉讼费用数额还不是很多,但若在大标的案件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原告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损失了诉讼费用不说,还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