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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执行时效的释明应予重视

发布日期:2017-05-17 10:05作者:宣政国来源:立案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但笔者在从事执行立案工作的过程中却发现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个法律规定,有的甚至在判决或调解很多年后才来申请执行,他们以为法律文书是永远有效的。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在进行立案的同时也提示其相应的风险:一旦对方以超过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话,其将承担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

遇到此类情形时,我想如果我们的法官在作出判决和调解时能够把执行时效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就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普通当事人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官明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却不告知,则是一种疏忽。当事人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打一场官司,如果因为我们的疏忽而使得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这是我们的失职。因此,对申请执行时效的释明应予以重视。

故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在作出判决和调解时,若有需要执行的内容,在引用法律条款时都应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内容并对执行的时效予以释明,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