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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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家欲毁约提价 买家要求履行合同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7-05-19 09:14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期,芜湖市房价大幅上涨,引发大量的房屋买卖纠纷。外地来芜投奔亲属的小张向王某夫妇购买了一处单身公寓,本来喜滋滋地准备在芜湖安家立业,不料房主却突然毁约,不愿出售房屋。无奈之下,小张将王某夫妇告到镜湖区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庭审查明,2016730日,小张与王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夫妇将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某房屋出售给小张,房屋作价26万元,定金1万元,卖方于2016830日前配合买方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双方于201693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当日买方将首付款7万元付给卖方,剩余18万元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小张支付定金1万元。然而,在小张办理银行贷款时,王某夫妇却不予配合。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某夫妇明确表示要加价5万元才能继续出卖房屋,小张无法接受,遂将剩余25万元房款交至法院,仍要求王某夫妇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小张与王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小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但王某夫妇至今未能履行协助小张办理按揭贷款等合同义务,鉴于小张已将剩余购房款25万元交至法院,能够保证履行合同,故对小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继续履行,王某夫妇应协助小张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并腾空房屋交付给小张。

现判决已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买房人在遭遇卖方违约拒绝出售房屋时,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