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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有争议 车主法院讨说法

发布日期:2017-06-15 15:19作者:欧阳媛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6年底,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车辆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产生了争议。

原告小李驾驶小型轿车与老王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主要责任,老王负次要责任,小李为该起事故支付车辆拖车费200元,维修费22500元。小李就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小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镜湖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车辆投保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在现场报警,而是弃车离开现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弃车离开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本次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事故另一方已报警的情况下,并没有马上离开现场,而是打电话让其朋友到现场来处理事故,在其朋友到达现场后,其才带车上受伤人员到医院检查,说明小李在事故发生后依法采取了措施,保护了现场,离开现场也是带受伤人员到医院检查,主观并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另一方事故车辆已经报警情况下,小李在其朋友到场后,带伤者去医院检查而离开现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涉案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期,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对于广大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切莫惊慌,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和保险人尽到各方应尽的义务,保险业务为道路安全提供保障的目的才能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